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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陈某某,女,25岁。委托代理人赵正刚,江苏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男,2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主动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亚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龚煊涵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