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万敏与王爱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张万敏,农民。被告王爱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敏与被告王爱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万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万敏负担。代理审判员裴向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张钰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