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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居民,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5年6月1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以唐丰检公诉刑诉字(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酒后驾驶未悬挂牌照的冀B×××××号小型轿车,沿唐山市丰润区平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悦色烤鸭店路段时,因忽视安全,与横过马路的翟新瑞相撞,致使翟新瑞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郑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郑某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郑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7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董某、郝某、翟某、刘某、安某的证言,(唐润)公(刑技)鉴(法医)字(2015)04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报告、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宝宏审 判 员  邱天洪人民陪审员  彭万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姚 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