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武某与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谷民初字��807号原告武某,女,生于1971年1月10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告巩某(曾用名巩建兵),男,生于1969年2月23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孟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