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毕某。被告张某。原告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玉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丙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