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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毕某。被告张某。原告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背法律、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玉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丙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