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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民初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尧民初字第1977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某某镇某某村。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某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某某乡某某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相识不到半年便于某某年农历某月某日举行了结婚仪式。某某年某月某日补办结婚登记。结婚时我带有两个女儿,婚后我与被告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我带来的两个女儿随我生活,抚养费自理;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提供一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二、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三、安某某、安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安某某、安某某的身份情况。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我跟原告的感情很好,既没吵过架也没打过架,我也不知道原告为什么要起诉我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某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婚生女安某某、安某某婚后随原告生活。某某年某月某日原、被告分居至今。庭审中,原告主张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无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已经生活十年已久,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无效。以上为本案查明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理应珍惜所建家庭,在处理家庭矛盾上要方法适当,互谅互让,同时双方应经常互相沟通、相互理解,给彼此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翔人民陪审员  李凯凯人民陪审员  秦卓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闫洁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