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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与被告马俊丽、延安市宝塔区友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马俊丽,延安市宝塔区友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74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法定代表人呼英烈,该行行长。被告马俊丽,女,汉族,1973年8月3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区。被告延安市宝塔区友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燕沟。法定代表人候瑞,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诉被告马俊丽、延安市宝塔区友泰粮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马俊丽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1246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森虎审 判 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锦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