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晋中市国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国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顺英,邢光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民三初字第162号原告晋中市国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街555号。法定代表人郭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顺英,女,汉族,1958年7月30日生,太原市居民,住太原市迎泽区旧城街4号1单元1号。被告邢光述,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生,太原市居民,住太原市小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国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顺英、邢光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中市国泰阳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31号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顺英、邢光述等人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山西新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愿意以其名下的位于晋中市新建南路349号1-2幢(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面积为3199.04平方米)的商铺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西国联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晋中新大宇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顺英、邢光述银行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山西新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晋中市新建南路349号1-2幢(晋房权证晋中市字第××号、面积为3199.04平方米)的商铺一套。首次冻结存款期限12个月;首次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首次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原告需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范惠爱审 判 员 成银富人民陪审员 田孟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