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外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外初字第56号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维剑,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482号8楼。法定代表人:吴慧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晴,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东路482号。法定代表人:周晓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晴,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论,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针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针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省纺织工业(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4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428元,由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