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法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翁某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国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