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李若冰与北京宣唐力勤文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若冰,北京宣唐力勤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180-1号申请执行人李若冰,女。被执行人北京宣唐力勤文化有限公司。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260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43925元,延迟支付利息2075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4年12月10日起计暂算至2015年9月6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5元,执行费元560元,以上共计465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宣唐力勤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5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沈文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叶心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