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大均与冯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均,冯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35号原告张大均,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冯晓军,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均诉被告冯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均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晓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晓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