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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大均与冯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均,冯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035号原告张大均,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被告冯晓军,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大均诉被告冯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大均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晓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大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晓军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大均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