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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9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淑庆与孙霞、宋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淑庆,孙霞,宋花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9036号原告马淑庆,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岛区江山南路660号内8号1单元501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507166426。委托代理人梁玉学,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霞,女,197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濠洼新城餐厅,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790501036X。被告宋花江,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濠洼新城餐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淑庆与被告孙霞、宋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淑庆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淑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淑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