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开民初字第005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朱超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超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开民初字第00567-2号原告朱超忠。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住所地海门市人民西路2号。负责人,赵启山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超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超忠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超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朱超忠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马培松人民陪审员 赵秀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成倩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