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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冯嘉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冯嘉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二初字第3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责人李怡强,该行行长。地址:化州市河东上街路3号。委托代理人陈成、周洪中,该行员工。被告冯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诉被告冯嘉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学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劳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