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671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平,李建生,赵金元,王胜兰,杨清林,仇传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李会平,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泰安市角峪镇埠上村。申请执行人李建生,男,199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泰安市角峪镇埠上村。申请执行人赵金元,男,1945年7月1日生,汉族,住泰安市角峪镇鹿角村。申请执行人王胜兰,女,1941年2月1日生,汉族,住泰安市角峪镇鹿角村。被执行人杨清林,男,1971年8月5日生,汉族,原籍山东省青州市,住山东省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佐家峪村。被执行人仇传顺,男,195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淄川区罗村镇东关村1组71号。本院在执行李会平、李建生、赵金元、王胜兰诉杨清林、仇传顺交通肇事罪关于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483755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刑初字第2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