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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嘉鱼行非执字第0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龚三林、袁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行非执字第00032-1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守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辽华,该局综合执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廷华,嘉鱼县陆溪镇计生办干部。被申请人龚三林,男,1980年5月16日生,汉族,嘉鱼县人,农民。被申请人袁芳,女,1982年2月8日生,汉族,嘉鱼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12日对龚三林、袁芳作出的嘉卫计征决(2015)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嘉鱼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嘉卫计征决(2015)第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5年6月15日,本院向龚三林、袁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在三日内交纳社会抚养费630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龚三林、袁芳没有稳定收入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 荣审判员 杜耀祥审判员 杨绪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熊梦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