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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岳民特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桂琴申请被申请人杨云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桂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岳民特字第37号申请人刘桂琴,女,汉族,农民。申请人刘桂琴要求宣告公民杨云彬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桂琴诉称,被申请人杨云彬系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杨云彬1992年5月患精神分裂症,1993年7月开始在安岳县原精神卫生保健院(现安岳县康复医院)多次住院治疗,2001年10月后在家休养治疗,一直未康复。在家休养治疗期间,杨云彬于2010年1月独自外出未归,经家人多方找寻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达4年。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云彬死亡。经查,杨云彬,男,汉族,系申请人刘桂琴丈夫。杨云彬于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5月患精神分裂症,1993年7月开始在安岳县原精神卫生保健院(现安岳县康复医院)多次住院治疗,2001年10月之后在家休养治疗,一直未痊愈。杨云彬在家休养治疗期间,于2010年1月独自外出未归,经家人多方找寻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安岳县协和中心小学证明、安岳县协和乡中心街居民委员会证明、安岳县公安局兴隆派出所证明、安岳县协和乡人民政府证明以及出庭证人苏仕菊、杨国伦、刘林的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4年9月2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杨云彬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云彬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云彬于2010年1月独自外出后至今未归,经申请人多方寻找杳无音讯,后经本院公告寻找仍无下落,其下落不明达4年多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宣告杨云彬死亡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云彬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田 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继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