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26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郭华鸥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浙江明华控股集团党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鸥,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浙江明华控股集团党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2667-3号原告郭华鸥。委托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毓庆。被告浙江明华控股集团党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鸥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浙江明华控股集团党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郭华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浙江明华控股集团党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华鸥撤回对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浙江明华控股集团党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78元,减半收取4239元,由郭华鸥负担。审 判 长 李乐音人民陪审员 何小明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