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黄国滨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73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威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梁刚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黄某因经常驾驶粤W389**号汽车使用广珠西线通行,为降低运营成本,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黄某驾驶上述汽车先领取通行卡进入高速公路,途中再将粤W389**号牌换挂假的粤O号牌出高速公路进行逃费,至2015年4月27日被公安民警查获,逃费共76次,被告人黄某逃缴高速路费、通行卡工本费、珠海市路桥次票合计人民币8315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其全部退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广东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对作案地点、涉案车辆、所用真假车牌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清单;被告人黄某所驾驶车辆实际行驶路线情况、被害单位提交的统计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粤费[2008]5号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自愿补交路费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进行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的涉案金额较小,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赔,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2.被告人黄某犯罪持续时间短,犯罪手段简单,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告人黄某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代其补缴了所逃缴的费用,对被告人黄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所提的第1、3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所提的第2点辩护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