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付某1、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9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1。被执行人付某2,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1与被执行人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960元,被执行人履行96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付某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