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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付某1、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96号申请执行人付某1。被执行人付某2,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某1与被执行人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960元,被执行人履行960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付某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