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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与被执行人韩文胜、宁民、朱红星、朱红权、刘长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韩文胜,宁民,朱红星,朱红权,刘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宝清支行。被执行人韩文胜,男,汉族。被执行人宁民,男,汉族。被执行人朱红星,男,汉族。被执行人朱红权,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长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与被执行人韩文胜、宁民、朱红星、朱红权、刘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清民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五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3)清民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