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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字第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内XX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世纪通达玻璃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5)威执字第367-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XX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世纪通达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内XX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家庄世纪通达玻璃钢有限公司。内XX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威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石家庄世纪通达玻璃钢有限公司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55984.09元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514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3847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相关人员纳入了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放弃本次执行标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3)威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周 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