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不侵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彭淑英人民陪审员 付长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