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蔡金琳与黄芳、杨君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琳,黄芳,杨君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601号原告蔡金琳。被告黄芳。被告杨君烈。原告蔡金琳与被告黄芳、杨君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金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芳、杨君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金琳诉称,2014年7月15日,被告黄芳通过被告杨君烈介绍,向原告借款4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期3个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同时被告杨君烈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根据被告黄芳要求,原告将存放在许某处40万元直接转账至被告杨君烈账户。被告仅支付一个月的利息后再无付息,借款期满后也不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至今没有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芳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及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杨君烈对上述被告黄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黄芳、杨君烈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告蔡金琳(出借人、债权人)与被告黄芳(借款人、债务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止,利率按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借款逾期按本金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被告杨君烈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下方签名。同日,被告黄芳向原告出具借据、收条、保证书各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蔡金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至2014年10月14日归还。收条载明:今收到蔡金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同日,原告通过案外人许某转账给被告杨君烈人民币40万元整。被告黄芳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12000元,之后再没有支付过利息,也未能归还借款本金,被告杨君烈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收条、保证书、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证人许某的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蔡金琳和被告黄芳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黄芳应当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黄芳已支付一个月的利息12000元,超过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应抵扣本金,经计算4533元应抵扣本金,故剩余借款本金395467元。原告要求被告黄芳支付利息、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杨君烈的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起诉在保证期间内,故被告杨君烈对上述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蔡金琳借款人民币395467元及自2014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二、被告杨君烈对上述被告黄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蔡金琳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44元,由原告蔡金琳负担93元,被告黄芳、杨君烈负担815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芳、杨君烈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