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晋城市城区东岭巷。法定代表人李斌,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秋宁,山西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阳城县芹池镇侯甲村。法定代表人苏远春,任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侯甲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西绿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雷胜代理审理员刘飞峰人民陪审员 延柳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冯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