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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陈某,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被告曾某,女,1986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黄 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林广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