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柯海英与被告陈秀利、柯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海英,陈秀利,柯顺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025号原告柯海英,住晋江市。被告陈秀利,住晋江市。被告柯顺发,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海英与被告陈秀利、柯顺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柯海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海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柯海英负担。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青附件:本案所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