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陶红与苏州工业园区恒昌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红,苏州工业园区恒昌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101号原告陶红。委托代理人赵道林,昆山市张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街道唯胜公路旁。法定代表人邓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红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昌纺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红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施 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