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谢某甲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00817号原告谢某甲,男,汉族,住城固县(略)。被告黄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略)。原告谢某甲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女谢乙现年17岁,一子谢某丙现年7岁。被告于2011年6月27日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被告离家出走后给原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困境和苦难,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原告提交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两份,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家庭子女信息。2、城固老庄镇谢何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离家出走情况。经本院对原告所举以上2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证据2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且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黄某某未提交任何证据。综合所采信的上述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1995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谢乙生于1996年2月17日(在校大学生),儿子谢某丙生于2007年10月19日。原、被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黄某某于2011年6月27日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靠稳定、持续的家庭生活维持。原、被告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因被告黄某某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逾4年,导致夫妻之间丧失了维持夫妻感情的基础。由于被告现下落不明,也未与家人有过联系,客观上已经不能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际意义。故本院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原告在本案庭审中明确表示自愿独自承担原、被告婚生女谢乙、婚生子谢某丙的抚养费用,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谢某甲与被告黄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谢乙、婚生子谢某丙由原告谢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被告黄某某对婚生女谢乙、婚生子谢某丙有探望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 李 优人民陪审员 :陈利国人民陪审员 :马文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昕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