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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泽忠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泽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582号罪犯陈泽忠,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16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泽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责令被告人陈泽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一万九千六百一十元(扣除已支付的三千元,实际应付一万六千六百一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3月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陈泽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泽忠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泽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泽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霁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