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洪军与被申请人秦守都、李晓虹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洪军,秦守都,李晓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江东民保字第36号申请人申洪军,男,44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化市东昌区。担保人隋力宏,女,57岁,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秦守都,男,51岁,汉族,抚松县人,吉F449**号车辆驾驶人,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申请人李晓虹,吉F449**号车辆所有人。现申请人申洪军要求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李晓虹所有的吉F449**号车辆。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晓虹所有的吉F449**号车辆。查封担保人隋力宏所有的吉房权通字第3864号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慧燕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