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06号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诉讼代表人梁明珍,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强,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委托代理人池富满,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田县。被告三明市绿明农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周辉平,经理。被告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姜志寿,经理。被告李文晟,男,198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李芳芳,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周辉平,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纵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李翔,经理。被告三明裕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刘丽,经理。被告三明市嘉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曾文志,经理。被告黄靖怡,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黄禄军,男,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曾文志,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唐国兰,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林水华,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余交华,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被告刘丽,女,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告宋芳明,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被告林理伟,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魏莉清,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李翔,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被告三明市绿明农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晟、李芳芳、周辉平、三明市纵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明裕成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嘉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靖怡、黄禄军、曾文志、唐国兰、林水华、余交华、刘丽、宋芳明、林理伟、魏莉清、李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5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三明市绿明农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晟、李芳芳、周辉平、三明市纵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明裕成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嘉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靖怡、黄禄军、曾文志、唐国兰、林水华、余交华、刘丽、宋芳明、林理伟、魏莉清、李翔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三明市绿明农牧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文晟、李芳芳、周辉平、三明市纵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明裕成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嘉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靖怡、黄禄军、曾文志、唐国兰、林水华、余交华、刘丽、宋芳明、林理伟、魏莉清、李翔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原告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价值5500000元的担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丹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