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亿为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亿为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996号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昭雪、孙玥婷,上海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亿为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法定代表人左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法》第十五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4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44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卫东人民陪审员 朱琴红人民陪审员 朱世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陶 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