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丽丽、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与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丽,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785号原告:李丽丽。被告: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强。被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周德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丽诉被告杭州田逸之星置业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丽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东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周伴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