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陈李芳与李宇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李芳,李宇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609号原告陈李芳。被告李宇扬。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3号建行城西支行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黎圣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李芳诉被告李宇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灿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李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宇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李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宇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李芳撤回对被告李宇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陈李芳承担。审 判 员 吴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