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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康与李佩娥、仲华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康,李佩娥,仲华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梁康,居民。被告李佩娥,居民。被告仲华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康诉被告李佩娥、仲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8元,已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梁康负担。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