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梁康与李佩娥、仲华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康,李佩娥,仲华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梁康,居民。被告李佩娥,居民。被告仲华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康诉被告李佩娥、仲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8元,已减半收取604元,由原告梁康负担。审 判 长 沈小芹人民陪审员 张 琰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