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阳执字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滩分理处与李映梅、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滩分理处,李映梅,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阳执字62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江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马滩分理处,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弥陀镇白马滩。负责人何旭东,主任。被执行人李映梅,女,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张华,男,1977年5月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2)江阳民初字第200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借款本金350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行人李映梅、张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00元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焕庭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税孝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