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何淑兰与吴宝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596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就原告何淑兰与被告吴宝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安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4行的“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宝胜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吴宝胜负担”。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吉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