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德权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权,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8月13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权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德权于2011年7月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8×××44的信用卡,于2011年8月3日以消费、ATM取现的方式透支该信用卡,至2014年10月6日,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3988.49元。被告人王德权在使用信用卡透支超过规定期限后,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信用卡透支款。2015年7月15日,被告人王德权在永安火车站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王德权家属于2015年7月20日已归还透支款本息合计人民币99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德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德权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的报案材料、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3、归案情况说明;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请单;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催收函、上门催收记录、交寄大宗挂号函件清单;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信用卡还款证明;7、被告人王德权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王德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悉数归还全部透支款本金;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娇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刘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刘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