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陈勤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3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扬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勤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12月15日止到期租金84008元及逾期利息63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本案的受理费998元、执行费117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勤俭的银行存款92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勤俭的应得收入9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