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胡林林等三人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胡某甲,张某某,李某某,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泽甫,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熠、莫奇峰。系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执行人胡某甲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胡某乙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某甲、张某某、李某、胡某乙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53928元及利息、执行费521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经查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初字第003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雷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