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法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2015)花法执字第128号麻文明与湘西自治州青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文明,湘西自治州青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麻文明,男委托代理人麻世德,男被执行人湘西自治州青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青,男,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麻文明申请执行与湘西自治州青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花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100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麻文明申请执行的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花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石宗云审判员 欧治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龙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