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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乌苏市银星棉蛋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乌苏市振兴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苏市银星棉蛋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乌苏市振兴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银星棉蛋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乌苏市。法定代表人:金士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乌苏市振兴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乌苏市。法定代表人:付春龙,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苏市银星棉蛋白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乌苏市振兴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乌苏市振兴棉花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塔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红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