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黄河支行与李喜平、刘寒花、包头市正信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黄河支行,李喜平,刘寒花,包头市正信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0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黄河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负责人XX,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喜平,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刘寒花,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正信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黄河支行申请执行李喜平、刘寒花、包头市正信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包青民初字第698号一案时,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包青民初字第698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云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