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与姜迪升、熊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姜迪升,熊会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危移光,男,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法务部长。被告姜迪升,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熊会珍,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迪升、熊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尚美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蒋长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