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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与姜迪升、熊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姜迪升,熊会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306号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危移光,男,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法务部长。被告姜迪升,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熊会珍,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姜迪升、熊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福建省邵武市正兴武夷轮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尚美人民陪审员  朱荣健人民陪审员  曾炳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蒋长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