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南法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孔令洪与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洪,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汕南法行初字第2号原告孔令洪,男,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蔡勤洪,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炯生、徐英鹏,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洪诉被告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令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令洪负担。审判员 彭明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 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