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陈大刚、李法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陈大刚,李法奎,徐蓬渤,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7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朋,该行行长。被告陈大刚。被告李法奎。被告徐蓬渤。被告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规划路一号商务办公楼B区310房。法定代表人徐德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与被告陈大刚、李法奎、徐蓬渤、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