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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7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回支行与四川洪利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锋、刘晓莉、陈春长、周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回支行,叶锋,刘晓莉,周光清,陈春长,四川洪利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045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回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唐波。委托代理人何倩,女,汉族,1988年3月7日,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叶锋,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刘晓莉,女,汉族,1972年2月21日,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周光清,女,汉族,1965年2月22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陈春长,男,汉族,1963年5月30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洪利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回支行与被告四川洪利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叶锋、刘晓莉、陈春长、周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回支行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回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 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