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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迳森与刘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张迳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芸芸,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人民币96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1450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1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芸芸所有的价值97345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