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迳森与刘芸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张迳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云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芸芸,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补偿款人民币9600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1450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1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芸芸所有的价值97345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